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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公告
標題 行政院函以,修正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」第三點、第五點、第七點規定,並自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生效一案,請查照轉知。
發布日期 2017/3/1
發布單位 人事室
點閱次數 519
詳細內容

主旨:行政院函以,修正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」第三點、第五點、第七點規定,並自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生效一案,請查照轉知。 說明: 一、依據行政院106年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7099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。 二、另於106年1月至2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、旅宿業、觀光遊樂業、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,仍請依行政院105年12月29日修正之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」第5點規定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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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函(pdf檔)
改進措施(docx檔)
修正對照表(docx檔)